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1年11月4日
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全面建設“數字龍華、都市核心”,支持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引進和培育優秀青年人才,推動轄區重點企業(機構)做大做強做優,推動“人城產”融合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原則】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堅持總量控制、統籌兼顧,旨在為高成長性青年人才提供多樣化保障,夯實人才發展后備力量。
第三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重點企業(機構),指注冊地(或執業地)、實際辦公地(新引進企業過渡階段可由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認定)及稅務登記地在龍華區,依法經營和納稅的企業(機構),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世界500強企業和區認定的總部企業。
(二)經區認定的納稅、工業、外貿、服務業、中小微創新等各類百強企業,區文化創意10強企業。
(三)國內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企業,境外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
(四)承諾一定周期內在龍華區形成科技轉化成果,且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區重點研發機構、高層次人才團隊(團隊核心成員)創辦或所在的企業。
(五)港澳人才在區行業主管部門重點支持的產業園區、雙創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創辦的企業(機構)。
(六)在區設立正常開展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企事業單位。
(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機構設在龍華區的科研載體,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員,經批準納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的組織。
(八)深圳市市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
(九)其他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或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并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企業(機構)。
第四條 【目錄管理】重點企業(機構)目錄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五條 【責任分工】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區人力資源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優秀青年骨干資助
第六條 【本章適用對象】本章適用于年齡未滿40周歲,具有深圳市戶籍或港澳臺籍,與區重點企業(機構)簽訂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所在區重點企業(機構)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以下所提個人所得稅相同)6個月以上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本人所學專業或專業技術職稱與區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或其從事的行業密切相關(以申請扶持時的最高學歷學位和專業技術職稱為準),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做出相關貢獻的優秀青年骨干。具體人員可由企業舉薦,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世界大學前300強畢業,并取得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其中本科學歷需為全日制,具體高校名單與排名,以申請時最近一次進入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榜單為準,以下所提高校排名相同)。
(二)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三)其他技術技能水平突出,能對我區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
第七條 【生活補貼】鼓勵優秀青年骨干到龍華區發展,對新引進來區重點企業(機構)工作的世界大學前300強博士、碩士、本科應屆畢業生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補貼金額分別為8萬元、5萬元、3萬元。人才應在區重點企業(機構)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滿6個月后申請。
第八條 【人才津貼】對畢業于世界大學前300強知名院校,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的人才給予20萬元人才津貼,連續3年依申請等額發放。人才應在區重點企業(機構)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后提出首次申請。
第九條 【薪酬獎勵】鼓勵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骨干通過自身努力提高創新創業效率和工作質量,按照其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給予不同的薪酬獎勵。
(一)對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給予1萬元薪酬獎勵。
(二)對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給予3萬元薪酬獎勵。
(三)對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50萬元至70萬元(含70萬元)的,給予5萬元薪酬獎勵。
(四)對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7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給予6萬元薪酬獎勵。
(五)對上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薪酬獎勵。
第十條 【學費補貼】鼓勵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骨干參與在職學歷晉升,自本辦法實施后,對被數字經濟等區重點產業方向相關專業錄取,在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按規定學制學習,最終取得高一級學歷晉升的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骨干,給予學費50%的補貼,學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數字經濟證書獎勵】鼓勵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骨干積極參加權威機構或企業推出的數字經濟領域專業資格認證項目。對獲得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證書(見附件)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數字經濟證書獎勵。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扶持
第十二條 【本章適用對象】本章適用于經批準在龍華區企事業等單位設立,并正常開展工作的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及新引進到龍華區工作的博士、博士后人員。
(一)本章所稱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簡稱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機構設立在龍華區,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以下簡稱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
(二)本章所稱博士后人員,是指正在經批準設立的區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或期滿出站直接分配到區企事業單位從事科研工作,并簽訂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所在企業(機構)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員。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參照執行。
(三)本章所稱博士人員,是指年齡未滿40周歲,取得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博士學位證書,落地龍華區就業,經市、區人力資源局接收的,擁有首份引進審核文件,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所在企業(機構)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人員。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設站資助】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經批準在龍華區新設立且正常開展青年科研人才培養工作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給予一次性設站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貼各平臺為開展科研工作而購置的設備、儀器及軟件資料等支出。
(一)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給予50萬元設站資助。
(二)對新設立的創新基地,給予30萬元設站資助。
(三)對經批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創新基地,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日常經費資助】支持龍華區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加大招生力度,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員進站,且半年以內開題考核通過的,一次性給予平臺5萬元日常經費資助。
第十五條 【聯合培養獎勵】鼓勵龍華區用人單位與市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建立聯合培養機制,定向培養博士后人員來龍華區從事科研工作。龍華區用人單位每引進1名通過聯合培養出站的博士后人員,可申請一次性5萬元聯合培養獎勵。
第十六條 【安家補貼】自本辦法實施后,出站直接留(來)龍華區從事科研和技術轉化工作,與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正常繳納社保的博士后人員,給予每人30萬元安家補貼,連續3年等額發放。
第十七條 【科研成果轉化獎勵】出站直接留(來)龍華區從事科研和技術轉化的博士后,其開展的應用項目研究,3年以內研究成果在區應用轉化或用于創業,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科研成果轉化獎勵。
第十八條 【學術研修資助】博士、博士后人員學術研修依照“尚賢卡”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獎勵】鼓勵博士、博士后人員積極承擔重點、重大科技計劃任務,在國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發揮積極作用,對主持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定科研項目獎勵。
(一)對新主持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二)對新主持承擔省級科技重大專項、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三)對新主持承擔深圳市重大科技產業專項、深圳市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第二十條 【人才住房】博士后人員可享受人才住房服務。博士后人員可申請免租入住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龍華區人才住房,居住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一條 【子女入學】博士后人員可享受子女入學服務。博士后人員子女若為非深圳戶籍的,在龍華區就讀區屬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享受深圳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博士后人員可享受醫療保障服務。博士后人員可享受由龍華區提供的健康保險,每年可享受一次市三級保健體檢待遇。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后,屬于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可申請報銷50%,每年可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保障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申請時間】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優秀青年骨干資助申請實行行政審批集中辦理模式,于每年5月至6月集中開放受理;第三章規定的博士、博士后扶持申請常年開放受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程序】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健康保險,由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落實,其他各項扶持與服務事項申請,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優秀青年人才、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核。所在單位對申請對象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核準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后,全流程網上辦理。
(三)審批。屬于科研成果轉化獎勵(第十七條)、科研項目獎勵(第十九條)的申請,由區人力資源局會同區科技創新局進行審核;屬于免租人才住房(第二十條)的申請,由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審核;屬于子女入學服務(第二十一條)的申請,由區教育局負責審核;屬于醫療費用報銷(第二十二條)的申請,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審核;其他事項由區人力資源局進行審核。各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和程序報批。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扶持的人才、企業及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與服務落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申請時限】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資助,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各類扶持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主體因自身主觀原因未及時申請或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次限制】本辦法第二章優秀青年骨干資助以企業或機構為主體進行申報。自本辦法實施第二年起,原則上每家區重點企業(機構)每自然年申請補貼最高不超過200人次,該限額根據龍華區財力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項備案制度】建立重大事項備案制度。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在補貼和資助發放期內發生工作單位變更,或所在單位發生注冊地變更,或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以及發生重大經濟、法律糾紛等事項,用人單位須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主動向區人力資源局報備。未主動報備的,6個月內暫停受理該單位人才業務申請。
第二十八條 【中止條款】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補貼和資助申請資格,待相應情況解除后方可繼續申請:
(一)所在企業(機構)被列入市場監管部門異常經營名錄,且優秀青年人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或對所在企業(機構)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事件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三)申報人對所在單位在深圳市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四)其他應當中止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終止條款·用人單位終止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清出重點企業(機構)目錄,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關財政支持申請。
(一)近5年內存在不依法納稅情形。
(二)近3年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經查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
(六)其他應當清出目錄的情形。
第三十條 【終止條款·人才終止情形】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回其所享受的獎勵資助,并通報區相關部門,該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違反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龍華區人才形象。
(三)申請材料、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
(四)5年內,對所在單位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的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所在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七)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單”。
(八)經核實不屬于所在區重點企業(機構)合同期內員工。
(九)其他應當終止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人才權益保護】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侵占。對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龍華區將追回發放資金(含同期銀行利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資金列支】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區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十三條 【從高不重復】同一人才獲得多項區級同類型補貼和資助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已納入上級人才計劃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十四條 【補貼不同享情況】同時符合市級博士生活補貼與本辦法第七條生活補貼的人員,僅限申領其中一種補貼。已申領原政策在站博士后生活補助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第八條人才津貼。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或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稅補貼的人員,不重復享受本辦法第九條薪酬獎勵。
第三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不同享情況】已認定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不享受本辦法扶持。
第三十六條 【新舊政策過渡】本辦法實施后,相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享受區重點企業優秀青年人才津貼的,按原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直至結束。
(二)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新引進的區重點企業優秀青年人才,可按照原政策享受學費和就業補貼及人才津貼,在滿足社保繳納時間后于2022年5月至6月提出首次申請,其中人才津貼需連續3年申請。
(三)2016年8月28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前經批準在龍華區新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的設站單位,按照原政策申請相關資助。
(四)2021年9月1日前,已享受區博士后相關資助的人員,按原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直至結束。
(五)2021年9月1日前已進入龍華區博士后站點或出站直接留(來)區的博士后,可按照原政策申請相關資助。
第三十七條 【政策解釋】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相關操作細則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用詞說明】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政策有效期】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龍華區企事業博士后資助管理辦法》(深龍華人〔2020〕4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方案(試行)》(深龍華人〔2020〕5號)同時廢止。
附件: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證書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關于《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