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光明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扶持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6日
深圳市光明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扶持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光明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項目和資金管理,推動舊工業區開展綜合提升,完善園區配套設施,促進舊工業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19〕14號)及《光明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實施暫行辦法》(深光府規〔2021〕1號),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舊工業區綜合提升扶持政策。
第三條 本規程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對象。
開展舊工業區綜合提升并在園區竣工驗收后1年以內引進規上工業企業、國高企業的園區運營主體。
第五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
事后資助,對開展舊工業區綜合提升的園區運營主體,在園區竣工驗收后1年以內引進規上工業企業、國高企業的,按照新引進企業落地后首個完整年度地方財力貢獻50%,不超過園區改造費用給予資金補貼。資助金額不考慮園區運營主體的地方財力貢獻(舊工業區綜合提升后由園區運營主體自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審核
第六條 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本規程申請指南或通知,明確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申報條件等內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申請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請。申報單位應為舊工業區業主或經業主授權的園區改造實際投資方。存在多個業主的,須取得所有業主的授權。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近三年信用記錄良好,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申請資助時不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失信企業名單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
(二)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按要求取得;
(三)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光明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拓展境外市場的企業只要求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均在光明區,對統計地不做要求;
(四)近三年經營規范,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且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未受到10萬元(含)以上罰款處罰;
(五)園區在申報專項資金資助前已在光明招商網完成產業空間基本信息備案;
(六)園區竣工驗收后1年以內,申報單位已新引進規上工業企業、國高企業,且新引進企業已實際進駐園區經營滿一個完整年度。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九條 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可視為重復申報。
第十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各相關單位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申報單位向屬地街道提交申報材料(電子版及紙質版)——屬地街道現場核查新引進企業情況、園區改造費用等情況并出具資助資金申請審核初步意見——屬地街道將申報材料報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復核——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會議審定后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或聯席會議審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資助計劃——社會公示。
(一)申報單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屬地街道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于規定時間內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屬地街道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三)屬地街道經現場核查新引進企業情況、園區改造費用等,出具資助資金申請審核初步意見,并報區舊工業區綜合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復核。
(四)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會同區統計部門、稅務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核實申報單位納統情況、違法違規情況以及引入規上、國高企業的納統情況、地方財力貢獻,并按照經發資金核準類項目程序審定,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會議審定,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經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聯席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承諾5年內注冊地不搬離光明,如違反此項要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收回資金,并追究申報單位相應的責任。
(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資助計劃,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規定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過程和結果報備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無法處理的異議,逐級上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進行處理。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履行撥款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專業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包括評審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主要職責包括組織項目評審,提交評審結果報告;組織專項審計,審核銷售合同、發票等;承接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二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接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后評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第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審批、管理、后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獲得資助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并與區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一)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區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的;
(二)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至2024年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