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根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金融業分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我局擬于近期開展2018年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金融機構落戶獎勵項目申報受理工作,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助標準
(一)金融機構總部。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在 1 億元(含) 以上至 2 億元、2 億元(含)以上至 5 億元、5 億元(含) 以上至 10 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 500 萬元、800 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達到 10 億元的,給予一次性 2000 萬元的獎勵;超過 10 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億元增加 100 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 5000 萬元。
(二)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銀行、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 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銀行、證券、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 給予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對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 予 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具有實繳注冊資本的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專業子公司, 按實繳注冊資本 5000 萬元(含)以上至 1 億元、1 億元(含) 以上至 2 億元、2 億元及以上分別給予 100 萬元、200 萬元、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對實繳注冊資本 5000 萬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股權投資企業。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達 2 億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或者一年內實際募集資金達 2 億元的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的 給予獎勵,后續增資的,按增加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 金金額的給予獎勵,合計最高 1500 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對于實繳注冊資本 1000 萬元及以上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的獎勵。
(六)其他金融機構。對在龍華區新注冊登記的其他金融機構,按實繳注冊資本 5000 萬元(含)以上至 1 億元、1億元(含)以上至 3 億元、3 億元及以上分別給予 1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金融類行業協會。對經區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在 龍華區新設立的、會員企業數量符合民政部門規定且深圳市會員企業達到 以上的金融類行業協會,給予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市級及以上的金融類行業協會在龍華區設立一級分支機構,會員企業數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會員企業占比達到 以上的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商事登記地(金融類行 業協會、社團組織等為登記成立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 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 行政執法部門及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金融機構包括以下七大類:
1.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含村鎮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
2.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銀行、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3.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專營機構是指由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專業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專業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是指專業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業務且金融外包服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 以上的專業法人機構, 具有一定規模和行業影響,為金融企業信息技術運用、業務 流程優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業人才培訓和考核認證等 提供外包服務;以及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5.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6.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上述五類以外的各類金融機構,具體包括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保險經紀、保險 公估、保險代理、保險銷售、征信、評級、金融培訓、風險 控制等獲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門支持發展的專業金融法人 機構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在龍華區注冊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7.金融類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的總部或者一級分支機構。
(四)申請獎勵的金融機構需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含)以后設立或遷入龍華區。因《龍華新區關于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金融業資助類)(試行)》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到期,原政策條款均為落戶獎勵,故新政策“金融機構落戶獎勵” 追溯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深圳市龍華區經濟促進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金融業分項實施細則》操作規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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