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工作,保障項目評審質量,提升項目評審效率,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程序,提高項目評審質量,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須進行專家評審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或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級產業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無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評審分為普通項目評審和重大項目評審,其中重大項目是指資助金額大、技術水平高、審核內容多的重大、復雜項目,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其他重大復雜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在某一特定領域中具有較高專門技能、較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獨立第三方的角度對項目發表專業意見的自然人。
第四條 項目評審遵循科學規范、獨立客觀、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項目評審安排應充分體現所屬行業的專業性。
第五條 普通項目評審原則上采用會議書面評審;重大項目評審原則上采用會議答辯評審加現場核查。
會議書面評審由專家個人審閱項目材料,獨立進行項目評分并提出評審意見。
會議答辯評審須成立評審專家組,在審閱項目材料、聽取項目申請單位答辯等的基礎上,再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具備條件的評審機構均可作為評審組織單位。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項目評審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的評審機構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對評審機構的監督考核。
第七條 項目評審結果或評審意見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或推薦上級部門產業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專家管理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評審機構按照圍繞產業、匯聚精英、科學管理、合理分層、規范使用的原則建立專家庫。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評審機構按照產研結合、專業權威、客觀公正、作風嚴謹、廉潔自律的原則選擇入庫專家,個人或單位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家入選專家庫。
第十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學識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或豐富的產業管理經驗,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部分特殊領域專家年限可適當放寬),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相應產業、行業領域的最新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該產業、行業領域的發展特點和規律;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無嚴重違法或犯罪記錄;
(四)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項目評審工作,并接受監督管理;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確有必要的資深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專家分為專業技術類、財務管理類、企業管理類等類別。
專業技術類專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相關教學、研究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在相關產業(行業)企業從事技術研究、項目開發等技術工作的專家。
財務管理類專家是指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相當財務管理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士。
企業管理類專家是指掌握扎實企業管理知識或具備豐富實際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士。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受托的評審機構在專家庫中遴選重大項目專家,重大項目專家除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技術類專家應是長期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且具有正高級職稱以上的市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高層次專家,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負責人;
(二)財務管理類專家應是熟悉科技、產業經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者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十三條 專家庫入庫專家按照行業、專業和業務及其細分領域進行分類管理。
按照評審項目所屬的行業、專業和業務及其細分領域類別,采用從專家庫中抽取的方式確定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專家的領域、資格和能力應與評審項目相匹配。
重大項目評審,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十二條有關規定確定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抽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項目申報單位的專家,以及與項目申報單位具有關聯關系的專家,不得參與該項目及其所屬分組其他項目的評審;
(二)同一項目參與評審的專家應來自不同單位;
(三)同一年度內同一專家參與項目評審不超過3個批次,且連續參與不超過2個批次。
同一批次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同一年度組織申報的同一扶持計劃項下的項目。
第十五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與項目申報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
(二)項目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股東、董事(含獨立董事)、授薪顧問等直接或間接利益相關人,以及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三)項目申報單位的離職、退休人員;
(四)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回避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申請,評審組織單位也可以主動做出回避決定。
第十六條 專家應當在評審工作中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準確把握產業資助政策和評審標準;
(二)不受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擾和影響,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評審;
(三)尊重項目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妥善保管評審資料,對評審信息保密;
(四)不得就評審事項與項目申報單位私下聯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項目申報單位的報酬、禮品和費用等;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完善內控制度,制定評審辦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二)為專家創造獨立、客觀、公正、充分發表意見的氛圍,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維護評審工作秩序,不得在評審過程中向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四)不得以評審項目為由收取項目申報單位的報酬、禮品和費用等;
(五)對評審項目信息、專家構成、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等信息保密;
(六)定期更新專家庫,對專家評審工作進行評價;
(七)對評審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各項評審資料進行歸檔保管;
(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普通項目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項目進入評審程序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項目初審,并為同類項目提供統一的評審要點,確保項目具備專家評審條件。
第十九條 普通項目評審一般采用會議書面評審方式。其中項目單位申報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試行網上評審方式。
第二十條 評審組織單位對項目按產業(行業)領域進行項目分組,確定不同項目分組評審工作的專家構成。
每一項目分組一般抽取5名或5名以上專家參與評審,其中應包括1名財務管理類專家。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織單位按照專家需求數量的兩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抽取專家時間應不早于評審開始前3日。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組織單位按照抽取專家名單的先后順序通過電話或短信與專家本人進行溝通,確定最終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
第二十三條 專家審閱相關項目材料,對項目獨立打分,獨立出具評審意見,并根據各批次項目評分統計規則形成項目最終評審分數和評審意見。
實行網上評審的,由專家評審系統根據專家打分情況及評分統計規則自動生成各項目的綜合得分,并匯總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織單位根據各項目專家評審情況,按批次整理形成評審工作報告,連同各項目專家評分和評審意見結果,以及相關原始記錄一同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需要可以對上述普通項目評審程序進行調整,增加項目單位答辯、專家集體評議等環節。
第四章 重大項目評審程序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評審采用會議答辯評審加現場核查方式。通過會議答辯評審的項目,進入現場核查環節。
第二十七條 項目進入評審程序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項目初審。經審核發現存在材料不符合規定或不滿足評審要求的,應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根據項目所屬產業(行業)領域和評審要求從專家庫中抽取或選取重大項目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庫符合條件的專家人數不足的,可以從專家庫以外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參與評審。
專家組由7名或7名以上專家組成,包含專業技術類和財務管理類專家,其中至少1名財務管理類專家。
第二十九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推薦其中1名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負責主持評審會議、維持評審紀律、把握評審進度、組織集體評議等。
第三十條 專家組應認真審閱項目資料,聽取項目團隊陳述,并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提問溝通,圍繞可行性、項目團隊、創新能力、市場前景、保障能力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進行集體評議時,專家應客觀公正地發表評議意見,評議意見僅針對具體評審內容和具體問題提出。
第三十二條 專家組專家對項目各自進行獨立打分并提出評審意見。
根據評分統計規則計算項目綜合得分后,由專家組組長組織討論形成專家組集體評審意見。
第三十三條 現場核查應有不少于3名專家參與,其中應包含1名財務專家,相關專家原則上應從答辯評審專家中選取。
第三十四條 事后資助項目的現場核查應重點核查項目建設真實性,核實項目投資落實情況、項目技術先進性、項目設備購置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等情況。事前資助項目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是否具備建設能力,核實項目單位經營管理、項目技術儲備、項目建設條件落實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審組織單位根據會議答辯評審和現場核查過程中專家組的量化指標評分和定性評審意見,形成綜合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綜合評審報告中對照評審要點,重點評估分析項目建設必要性、項目建設方案可行性、項目投資合理性、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提出評估結論和評估建議。
第五章 評審結果反饋
第三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向項目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果。
第三十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異議申請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 異議申請受理后,辦理結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項目申請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對受托的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并會同評審機構對專家實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評審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嚴格執行回避和保密要求。
第四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便利為項目申報單位獲得項目評審利益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及其他知情人發現專家或評審組織單位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五條 專家在項目評審中存在符合回避情形而不主動申請回避、違反保密規定、侵犯項目申報單位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終止其評審資格并適時通報有關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評審機構在項目評審中存在以權謀私、弄虛作假、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職責、協助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終止其組織評審工作資格,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項目評審中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廉潔紀律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